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37號
- 原告
- 國元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中周
- 訴訟代理人
- 張元宵 律師
上列原告因消費者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37號
上列原告因消費者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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