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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37號

消費者保護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37號

原告
國元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中周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 律師

上列原告因消費者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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