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4號
- 原告
- 元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美芝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代表人
- 吳盟分
上列抗告人因公路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本院 102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4號
上列抗告人因公路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本院 102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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