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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4號

公路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4號

原告
元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美芝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表人
吳盟分

上列抗告人因公路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本院 102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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