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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9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89號

原告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肆捌

上列原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ㄧ、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似僅請求撤銷所提出原處分中

  對原告裁處罰鍰之部分,並不含公布姓名之部分,請具狀確

  認之,且若僅就原處分之罰鍰部分請求撤銷,屬行政訴訟法

  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遵期如數補繳。

二、原告訴之聲明僅請求撤銷原行政處分,是否亦一併請求撤銷訴願決定,請補正說明之。

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上開事項之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到院,以資憑辦。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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