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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405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405號

原告
優立寶石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連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北市裁申字第裁22-AO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代表人之姓名(楊金樹),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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