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4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405號
- 原告
- 優立寶石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連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北市裁申字第裁22-AO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代表人之姓名(楊金樹),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