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分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2年9月27日本院102年度救字第1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1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分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2年9月27日本院102年度救字第1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