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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1號

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01號

上訴人
邱湘潔即臺北市私立快樂諾貝兒托兒所
代表人
邱湘潔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郝龍斌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8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0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0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送達於上訴人後,上訴人於民國102年12月3日提起上訴,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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