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21號原 告 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及第58 條規定,當事人有代表人者,其書狀應記載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之關係;當事人及代表人並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茲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未記載公司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之關係,原告及其代表人亦未於起訴狀上簽名、用印,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