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54號
- 原告
- 德發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宗熹
上列原告因藥事法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訴二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茲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未列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被告之代表人(林奇宏),亦未載明訴之聲明,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