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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90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李明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90號

原告
轟動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致學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所檢附訴願決定書觀之,本件係因原告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遭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裁罰,是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非屬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原告僅繳納300元,其餘1,700元未據原告繳納。再查,本件原處分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原告誤列被告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監理所」,且未記載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姓名(吳盟分);又原告亦未檢附原處分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及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 份。逾期不補繳、補正,或補繳、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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