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37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漏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37號
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漏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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