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費者保護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27號原 告 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中周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消費者保護法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 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