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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消費者保護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魏式瑜
  • 法定代理人
    張中周

  • 原告
    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27號原   告 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中周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消費者保護法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 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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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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