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號

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號

原告
太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一、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第1 項規定,應定期命當事人補正。

二、本件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其提出於本院之訴願決定書所載,原處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機關為「行政院」,又該訴願決定係實體駁回原告所請,依上述法律規定,原告應以「臺北市政府」為被告,代表人為郝龍斌,原告以行政院為被告,容有誤會,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三、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