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4號
- 原告
- 元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美芝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代表人
- 吳盟分
上列原告因公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公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迄至102年2月19日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