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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4號

公路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4號

原告
元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美芝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表人
吳盟分

上列原告因公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公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迄至102年2月19日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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