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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1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61號

原告
台灣超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三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代表人「吳盛忠」之姓名,應補正之。原告並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三、提出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影本各1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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