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61號原 告 台灣超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三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代 表人「吳盛忠」之姓名,應補正之。原告並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三、提出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