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5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75號

原告
鄭文蓉
原告
郭秀寶
原告
鍾元凱
原告
映達連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上 ㄧ 人
代表人
劉政林
原告
仲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上 ㄧ 人
代表人
趙無逸
原告
林美玉
原告
丁紹傑
原告
陳素甜
原告
王希聖
原告
沈秋蓉
原告
友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上 ㄧ 人
代表人
徐善可
原告
賴淑惠
原告
莊景朝
原告
張美芳
原告
沈敏鏑
原告
鄭淑文
原告
張終林
原告
豐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上 ㄧ 人
代表人
林伯翰
原告
安仲有限公司
原告
上 ㄧ 人
代表人
曹寧之
原告
聯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上 ㄧ 人
代表人
吳添丁
原告
玉濤投資有限公司
原告
上 ㄧ 人
代表人
吳亦圭
原告
景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上 ㄧ 人
代表人
何敏
原告
張明理
原告
陳新泰
原告
陳慧珊
原告
陳慧如
原告
陳志明
原告
鴻信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上 ㄧ 人
代表人
陳素蓮
原告
邰如君
原告
阮妮蓮
原告
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上 ㄧ 人
代表人
周沛任
原告
陳燦榮
原告
允德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上 ㄧ 人
代表人
余東榮
原告
昶禾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上 ㄧ 人
代表人
高桂美
原告
馬錦漢
原告
林美瑛
原告
百瀛有限公司
原告
上 ㄧ 人
代表人
蘇建東
原告
黃麗萍
原告
吳亦明
原告
崇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上 ㄧ 人
代表人
王純健
原告
元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上 ㄧ 人
代表人
許陳安瀾
原告
蔡正斌
原告
李秀鳳
原告
朋城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上 ㄧ 人
代表人
王自展
原告
鄭睿閎
原告
顏瓊章
原告
顏睿志
原告
旭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上 ㄧ 人
代表人
潘鵬仁
原告
科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上 ㄧ 人
代表人
劉克振
原告
卓騰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上 ㄧ 人
代表人
劉世輔
原告
王長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自新會計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輝雄會計師
被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黃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就被告分別對其等所為如附表所示之房屋稅核課處分,共同起訴請求撤銷,經合併計算如附表所示各該核課處分之總額,已超過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新臺幣40萬元,本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進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揆諸上開規定意旨,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