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房屋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75號原 告 鄭文蓉 郭秀寶 鍾元凱 映達連股份有限公司 上 ㄧ 人 代 表 人 劉政林 原 告 仲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ㄧ 人 代 表 人 趙無逸 原 告 林美玉 丁紹傑 陳素甜 王希聖 沈秋蓉 友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ㄧ 人 代 表 人 徐善可 原 告 賴淑惠 莊景朝 張美芳 沈敏鏑 鄭淑文 張終林 豐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ㄧ 人 代 表 人 林伯翰 原 告 安仲有限公司 上 ㄧ 人 代 表 人 曹寧之 原 告 聯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ㄧ 人 代 表 人 吳添丁 原 告 玉濤投資有限公司 上 ㄧ 人 代 表 人 吳亦圭 原 告 景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ㄧ 人 代 表 人 何敏 原 告 張明理 陳新泰 陳慧珊 陳慧如 陳志明 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 ㄧ 人 代 表 人 陳素蓮 原 告 邰如君 阮妮蓮 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 ㄧ 人 代 表 人 周沛任 原 告 陳燦榮 原 告 允德股份有限公司 上 ㄧ 人 代 表 人 余東榮 原 告 昶禾股份有限公司 上 ㄧ 人 代 表 人 高桂美 原 告 馬錦漢 林美瑛 原 告 百瀛有限公司 上 ㄧ 人 代 表 人 蘇建東 原 告 黃麗萍 吳亦明 崇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ㄧ 人 代 表 人 王純健 原 告 元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ㄧ 人 代 表 人 許陳安瀾 原 告 蔡正斌 李秀鳳 原 告 朋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 ㄧ 人 代 表 人 王自展 原 告 鄭睿閎 顏瓊章 顏睿志 旭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ㄧ 人 代 表 人 潘鵬仁 原 告 科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ㄧ 人 代 表 人 劉克振 原 告 卓騰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ㄧ 人 代 表 人 劉世輔 原 告 王長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自新會計師 江輝雄會計師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就被告分別對其等所為如附表所示之房屋稅核課處分,共同起訴請求撤銷,經合併計算如附表所示各該核課處分之總額,已超過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新臺幣40萬元,本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進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揆諸上開規定意旨,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