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行執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行執字第43號債 權 人 陸軍專科學校 代 表 人 童光復 代 理 人 馬如欣 債 務 人 宋韶偉 住南投縣信義鄉玉山路8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債務人宋韶偉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信義鄉○○路0000號,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又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永昌車業有限公司、臺灣百度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信義鄉有限公司及信義玉山商行之金錢債權,上開第三人所在地分別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 號、臺中市○○區○○路00000號1樓、南投縣魚池鄉○○路000號2樓及南投縣信義鄉○○村○○路0000號,俱非本院轄區,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容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