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行執字第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行執字第43號
- 債權人
- 陸軍專科學校
- 代表人
- 童光復
- 代理人
- 馬如欣
- 債務人
- 莊竣程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本院102年度行執字第43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二年度行執字第四十三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蘆竹鄉國際路」部分,應更正為「桃園市國際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規定,於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