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156號
- 原告
- 丁增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15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15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15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