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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56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156號

原告
丁增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15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5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