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2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家齊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 104年5月12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26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茲上訴人104年6月3 日提出本院之上訴狀中上訴聲明僅記載「原判決廢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未就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為聲明,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