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再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再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台灣貝兒生技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德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藥事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0月9日本院103年度簡再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第98條之3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98條第2項及前條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第98條第2 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