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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47號

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47號

原告
先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載列原告代表人及被告代表人「郝龍斌」之姓名,應補正之;又原告起訴狀未依同法第58條規定,由原告及其代表人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應補正之。原告並應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三、提出原處分書影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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