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18號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18號

原告
章昭印自營計程車行
被告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
鍾慧諭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18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所載「處原告罰鍰新臺幣8,000元」,應更正為「處原告罰鍰新臺幣9,000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18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