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18號
- 原告
- 章昭印自營計程車行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 代表人
- 鍾慧諭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18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所載「處原告罰鍰新臺幣8,000元」,應更正為「處原告罰鍰新臺幣9,000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