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20號
- 原告
- 大總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高朝棟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繳納,請遵期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何瑞芳),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