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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55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255號

原告
正大汽車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惠貞
訴訟代理人
王鴻珣律師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漏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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