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255號
- 原告
- 正大汽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惠貞
- 訴訟代理人
- 王鴻珣律師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漏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255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漏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