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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6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2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家齊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 104年5月12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26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茲上訴人104年6月3 日提出本院之上訴狀中上訴聲明僅記載「原判決廢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未就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為聲明,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6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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