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32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3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正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典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4年3月11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3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324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