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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407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407號

原告
黃國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本件交通裁決事件,對原告具規制作用之行政處分係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3年12月12日北市裁罰字第AFU32791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而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3 年12月12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FU327915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此,本件適格之被告應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為「詹政良」。原告起訴狀誤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為被告,容有誤會,應重新具狀補正被告及代表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407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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