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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9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19號

上 訴 人即

原審 被告  國防部

代表人
嚴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軍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9 月30日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119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9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