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19號
上 訴 人即
原審 被告 國防部
- 代表人
- 嚴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軍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9 月30日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119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