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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號

慰問金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4號

原告
葛台友

上列原告因慰問金事件,經本院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3032號裁定移送前來,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千元。詎原告僅繳納1千元,尚有1 千元未予繳納,應予補繳。

二、原告起訴狀稱:自102年4月起多次行文行政院、交通部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給年終慰問金等語,請提出各該機關回覆之函文到院。

三、請敘明曾否就本件申請發給年終慰問金事件提起訴願,請檢附訴願決定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慰問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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