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11號原 告 優盛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禾庠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 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臺北市政府,代表人:郝龍斌),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