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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范智達

  • 當事人
    優盛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11號原   告 優盛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禾庠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 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臺北市政府,代表人:郝龍斌),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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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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