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11號
- 原告
- 優盛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葉禾庠
- 訴訟代理人
- 陳丁章 律師
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
機關為被告(即臺北市政府,代表人:郝龍斌),原告應提
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范智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11號
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
機關為被告(即臺北市政府,代表人:郝龍斌),原告應提
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范智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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