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24號
- 原告
- 詹玉嬌
- 輔佐人
- 范姜舜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代表人
- 趙興華
- 訴訟代理人
- 朱守信(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24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代表人欄所載「趙華興」,應更正為「趙興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