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44號
- 原告
- 騰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鍾槐展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44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三年度簡字第二四四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滕岳國際」部分,應更正為「騰岳國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