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47號原 告 先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載列原告代 表人及被告代表人「郝龍斌」之姓名,應補正之;又原告起訴狀未依同法第58條規定,由原告及其代表人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應補正之。原告並應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三、提出原處分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