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8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吳盛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茲上訴人於103年8月15日提出於本院之上訴狀未就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為聲明,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