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4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玉珍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代 表 人 張淑賢 上列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5月25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4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4年5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4年6月17日(星期三)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4年6月20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狀所載法定代理人為楊弼涵(見本院卷第88頁),惟經本院函詢臺北市政府,據覆:「說明二、經卷查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前經本府98年7 月28日核准設立登記之負責人為周君萍,嗣經本府103年10 月27日核准變更黃玉珍為負責人,卷內查無負責人由黃玉珍變更為楊弼涵之登記資料,檢附該公司設立迄今之歷次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影本各1份供參。」有臺北市政府104年8月 11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上訴人設立迄 今之歷次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影本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97-105頁)。足證上訴人以楊弼涵為代表人提起本件上訴,有未由合法之代表人為訴訟行為之違法,其上訴亦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