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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0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0號

抗告人
即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代表人
謝永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4月28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6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0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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