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3號
- 原告
- 裕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文聯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代表人
- 吳盟分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內容除對原告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外,並吊扣牌照2個月。關於後者既不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本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又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路0段00號,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