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3號

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3號

原告
裕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文聯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表人
吳盟分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內容除對原告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外,並吊扣牌照2個月。關於後者既不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本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又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路0段00號,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