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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更字第3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更字第3號

原告
拓宇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王國書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詹政良
訴訟代理人
楊茹婷
訴訟代理人
王詩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國書為原告拓宇國際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拓宇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解散登記,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查明王國書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卷附臺北市政府104年8 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證。王國書為拓宇國際有限公司唯一董事,應為拓宇國際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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