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更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更字第3號
- 原告
- 拓宇國際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王國書
- 被告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詹政良
- 訴訟代理人
- 楊茹婷
- 訴訟代理人
- 王詩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國書為原告拓宇國際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拓宇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解散登記,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查明王國書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卷附臺北市政府104年8 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證。王國書為拓宇國際有限公司唯一董事,應為拓宇國際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