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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9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92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京業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蔣新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19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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