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王國新即華岡文化診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藥事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5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