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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5號

勞工退休金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高若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5號

原告
得意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德龍

上列原告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份,未據原告提出,應補正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若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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