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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80號

水土保持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80號

上訴人
原告
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正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水土保持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8月4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8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80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水土保持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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