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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9號

水土保持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9號

上訴人
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正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間水土保持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就上訴人先、備位聲明第二項部分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9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水土保持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