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92號
- 原告
- 京業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蔣新明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 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茲原告之起訴狀僅敘明經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決之352件裁決書單號,而未提出該等裁決書,是原告應補行提出該等裁決書到院。
三、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係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為被告;「陳玉好」為被告代表人,惟觀諸原告起訴狀之敘述,係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決之352件裁決書不服,是原告應以「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為被告;「李忠台」為被告代表人,請重新具狀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