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92號原 告 京業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蔣新明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 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茲原告之起訴狀僅敘明經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決之352件裁決書單號,而未提出該等裁決書,是原告應補行 提出該等裁決書到院。 三、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係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為被告;「陳玉好」為被告代表人,惟觀諸原告起訴狀之敘述,係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決之352件裁決 書不服,是原告應以「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為被告;「李忠台」為被告代表人,請重新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若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