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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9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高若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92號

原告
京業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蔣新明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 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茲原告之起訴狀僅敘明經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決之352件裁決書單號,而未提出該等裁決書,是原告應補行提出該等裁決書到院。

三、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係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為被告;「陳玉好」為被告代表人,惟觀諸原告起訴狀之敘述,係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決之352件裁決書不服,是原告應以「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為被告;「李忠台」為被告代表人,請重新具狀補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若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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