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92號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京業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蔣新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19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 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