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226號原 告 天遠力科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立恩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漏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高若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行政訴訟庭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