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83號
- 原告
- 鑫潤車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朱敏元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83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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