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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83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83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鑫潤車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朱敏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9日本院104 年度交字第8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項第2 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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