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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6號

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06號

原告
勝利美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淑華

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具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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