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06號
- 原告
- 勝利美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淑華
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具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06號
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具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