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26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代表人
- 許立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筱葳間老人福利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月26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2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